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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2010]19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6月22日

  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

  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是肥料登记的两个阶段,获得临时登记证并通过2次续展登记后可申请正式登记。随着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发展,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有机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转成正式登记证的审批工作进行规范,推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市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办理的试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二、制定原则

  1、质量优先原则。通过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办理,促进有机肥料企业立足安全优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长期合格稳定。

  2、生产规范原则。通过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申办及续展,促进有机肥料企业增加投入,提升设施设备,提高工厂化生产水平。

  3、坚持自愿原则。达到正式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正式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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