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认真开展户口整顿,切实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59号)精神,现就我省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我省居留的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暂住人口和在我省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