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水利厅。4.气象灾害预防与控制。做好全省气象防灾减灾规划;全力推进河南省人工增雨消雹减灾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工程;完善全省雷达监测网、雷电监测网、乡镇自动气象观测网和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建设全省土壤水分观测网;构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积极开发和完善区域数值天气预报释用技术,重点开发突发气象灾害潜势和落区天气预报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监测与跟踪评价。
自2008年起,每五年左右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
(九)《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深入论证项目建设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各项环保任务落实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各项环保措施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影响监管,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厉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落实环保措施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督促企业守法排污,自觉履行环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