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处理违法生育职工或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单位。
(5)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或违法生育当事人。
因计划生育工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决定,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等情况,不在新闻媒体公示范围内。
2.新闻媒体公示的内容
(1)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示事由等内容。
(2)因违法生育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者本人信息,包括受处理者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受处理类型、公示事由等内容。
(3)违法生育当事人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职工违法生育人数和孩次、公示事由等内容。
(4)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具体事项、未落实人数、公示事由等内容。
(5)其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具体行为和后果等。
二、公示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拟公示的信息。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予以公示。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为信访事项公示调查结果。
(二)新闻媒体公示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审查,对符合新闻媒体公示条件的,提出由新闻媒体公示的意见,并将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公示。
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未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单位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前可书面送达或口头告知违法生育当事人或预公示的单位,限期履行义务。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逾期仍拒不履行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违法生育当事人为社会公众人物,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与其管理部门研究协商后,方可进行新闻媒体公示。
新闻媒体自行公开报道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与公示对象所在地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