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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青人口发[2010]44号)


  为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统筹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组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公示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公示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两种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由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本辖区内发生违法生育的当事人。
  2.公示内容。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等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按照全部缴纳、部分缴纳和未缴纳三种类型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新闻媒体公示对象
  (1)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在本行政区域或全省、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文化、体育、工商界人士等社会公众人物(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人物)。
  (2)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3)违法生育应当或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取消晋级、晋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被责令辞去村 (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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