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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市容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相关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规定制度

  (一)为确保《办法》中设定的供热市场监管、供热行业管理、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制定、出台供热单位备案管理、供热采暖合同规范管理、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困难群体冬季采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及时制订并落实供热资源整合、老旧供热设施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配套规划;尽快制订、出台采暖室温检测,供热安全与服务等方面配套标准、规范。

  二、理顺供热用热关系,落实职工采暖保障责任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供热单位要依法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供热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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