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对本市后备奶牛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的通知
(沪农委[2009]33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奶牛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17号)精神,2009年本市继续对后备奶牛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后备奶牛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遵循公开透明、据实直补、及时发放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64号)要求,本市对规模化奶牛场后备奶牛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700元,其中2008年度已享受补贴的后备奶牛不再予以补贴。2009年度补贴对象数量=2009年6月底存栏后备奶牛数-2008年度已享受补贴的后备奶牛数(即200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到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后备奶牛数)。
三、补贴资金安排
本市后备奶牛专项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安排,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浦东新区(含原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市属奶牛养殖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申报和拨付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备奶牛数量,建立后备奶牛补贴档案库,做好后备奶牛牛号和耳标号等登记造册工作。11月27日前将《后备奶牛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见附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处和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市属养殖企业由市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审核后,参照申报。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至区县财政局及市属有关单位。
五、发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