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区县要求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配置废弃物收纳桶,并按要求完成回收工作。
(四)积极开展为农服务。定期举办技术培训、坐堂服务,经常为农民开展上门技术服务等。
八、规范连锁经营扶持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发展报告、建设规划、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等申请材料;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检查核实。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认定。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连锁经营单位申报材料核实情况,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农药连锁经营扶持对象及扶持资金。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60%扶持资金给农药连锁单位,一年后对扶持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拨付余下扶持资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贴。扶持资金纳入当年市农委部门预算。
九、建立农药连锁经营扶持的退出责任追究机制
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终止政策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3年内不再符合本扶持意见认定条件的;
(三)因经营农药质量问题被查处;
(四)因经营农药质量问题发生农业生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农药产品的;
(六)未落实经营安全措施与制度,造成连锁经营网点人员伤亡;
(七)扶持资金实际使用与审核批准的使用计划严重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