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二)程序性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需要计算增值额的还要提供:《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六、为提高房地税收管理工作效率,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对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原产权人的土地增值税与承受人的契税为同一主管税务所管理的,可以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与契税征免事项合并受理审核。
七、各局应制作“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八、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九、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
3.受理通知书
4.审核流程表
5.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6.提交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