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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程序性受理审核
  对土地增值税管理中涉及税收减免、不在征税范围事项应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方可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不含纳税人补充资料时间。
  1.受理 时限:即时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填写《审核流程表》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税务所主管人员。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所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2.初审 时限:3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所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经税务所主管所长签字加盖所章后,将所有资料报税政科室复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主管所长签字后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3.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
  税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税务所移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经主管科长签字,加盖业务科室章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科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4.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标准的,经区县局、分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退还主管税务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局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5.送达
  主管税务所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上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即时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零税款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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