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先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护理与社区(村)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行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区(村)服务中心业务承办相结合的原则。
三、运作机制
(一)市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综合协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要求和操作规程;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核拨;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主要职能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三)居(村)委会负责具体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要职能为: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根据社区(村)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方法组织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反馈实施过程的情况。
四、服务内容和对象
(一)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二)服务对象
具有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按不同条件可无偿、低偿、有偿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 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4)优抚孤老;
(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
(6)百岁老人。
2、低偿服务对象
年满80周岁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
除了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以外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