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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征求镇街宣教办意见同意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所在镇街宣教办申报,镇街宣教办根据市下达申报推荐指标进行初选,初选结果在镇街内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四)民办技工学校向市人力资源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扶持专项资金的自评报告;

  (二)《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校长、园长上岗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分部门初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部门初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在完成申报材料收集后,分别对所辖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学校,提交综合评审小组。

  (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对候选学校进行评审,评审出拟扶持学校。

  市教育局将拟扶持学校名单在市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拟扶持学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 拟扶持学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学校所申报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受扶持学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半年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部门监督)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使用的社会效益,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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