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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所,每所50万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2所,每所40万元;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每所30万元;

  (四)民办初级中学2所,每所20万元;

  (五)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46所,每所10万元;

  (六)民办幼儿园56所,每所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40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院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中职(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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