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所,每所50万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2所,每所40万元;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每所30万元;
(四)民办初级中学2所,每所20万元;
(五)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46所,每所10万元;
(六)民办幼儿园56所,每所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40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院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中职(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