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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规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从2010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门用于扶持民办学校的下列项目:

  (一)添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校长和教师培训、科研工作等;

  (三)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上等级。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为:

  (一)促进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择优扶持。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扶持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办学声誉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 (扶持学校类别)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扶持学校的数量和标准) 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学校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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