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四)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十八)新办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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