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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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