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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必要的设备购置、有关单据印制等;海口、三亚市也应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鼓励海口、三亚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提前淘汰更新公交车,解决公交车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等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海口、三亚市以旧换新服务窗口的业务指导,做好相关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海口、三亚市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各级商务部门要引导汽车经销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搞好服务,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废车的管控力度,严查上路行驶的报废车,促进报废车的回收,防止安全隐患及污染源的扩散。
  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对汽车市场及周边市场检查的力度,坚决打击无资质企业从事报废车的回收拆解,按国务院307号令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回收拆解报废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对本系统营运汽车企业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并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将营运时间较长、污染大的汽车进行淘汰更新。同时,加大对公路营运车辆的查验及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到期报废车辆搞营运,以及将拆解的“五大总成” 违法拼装、改装车辆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4)的要求,于次月2日前报省商务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再由省商务、财政、环资厅分别于3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将适时在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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