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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申请补贴资金联原件;
  (三)车辆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新旧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或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证复印件。
  各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告知车主或经办人对申请表进行签字确认,联合服务窗口相关部门签名并盖章,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到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各服务窗口要及时告知车主递补材料续办;对不符合要求的,各服务窗口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车主并明确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商务等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预拨我省补贴资金,参考各市县“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海口、三亚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切实抓好联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我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2010年7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及时对海口、三亚市实际发放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应统筹规划,引导有资质企业合理布局、不断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市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省商务厅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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