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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重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七)微型载客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八)小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九)中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十)大型载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十一)专业作业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专项的,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商务局开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点)、新车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海口、三亚市以旧换新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具体指导海口、三亚市财政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车辆管理所和具备条件的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在业务大厅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登记专门窗口,提供专门登记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开展“黄标车”的查验和认定,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开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运输、公交车辆的淘汰、更新计划,监督实施运输、公交车辆以旧换新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与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市县应积极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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