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财企[2009]1564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一般界定: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国产车辆及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进口车辆基本属于黄标车(最终以环保部门认定为准)。
(二)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微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四)轻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五)中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