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鄂价规[2010]132号 2010年6月1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省物价局工作职能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结合价格管理的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对《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属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成本监审目录。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市、州物价局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凡列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凡进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四、未列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物价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五、按“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物价局将省管价格的城市供水、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以及市、州城市公交票价成本监审项目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
按“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要对委托项目的成本监审全过程进行指导、督查。市、州物价局必须严格执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由市、州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具体负责成本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审核后作出监审结论。否则,不能作为定、调价依据。
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涉及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由市、州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向听证代表报告成本监审情况。
六、省物价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