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二)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六)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五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5: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机构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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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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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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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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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设
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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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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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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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
出资额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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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推荐机关:
申请材料中复印件均已查验原件。
(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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