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如以上市县(区)无企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我省实际,适当调整安排给其他市县(区);
2、我省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当地新增设典当行一并考虑,且不能突破安排计划总数。
附件3: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
(三)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商务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