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0]138号 2010年6月2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6月1日起上调了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为了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天然气价格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5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联动调整我省各市、州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市、州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除居民用气价格外),实行联动调整,调整后的各类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结算价及销售价、压缩天然气母站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湖北省各市、州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湖北省各市、州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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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城市
| 居民
| 工业
| 商业及其他
| 车用天然气
| 输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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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
| 销售价
| 高压
| 中压
| 压缩天然气母站
| 发电
|
除工业
| 工业
| 除工业
| 工业
| 除工业
| 工业
|
1
| 武汉市
| 2.3
| 3
| 3.675
| 3.49
| 4.5
| 输配气1.93 (供工业2.33)
| 2.49
| -
| 2.172
|
2
| 鄂州市
| 2
| 2.76
| 3.39
| 3.15
| 4.5
| 1.6
| 2
| 2.13
| -
| -
| -
| -
|
3
| 宜昌市
| 2.2
| 2.8
| 3.22
| 标准站: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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