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企[2009]2003号)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办法》的政策内容传达到有关企业。
《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850;省商务厅、陈阳、65343759)。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用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