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施工单位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3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可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4 | 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含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含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导致重新招标并造成恶劣影响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人一年以上至三年投标资格 |
7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8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9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能积极补充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被有关机关查处,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逾期未改正,而且拒绝补充提供的;3.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档案信息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能积极补充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被有关机关查处,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逾期未改正,而且拒绝补充提供的;3.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档案信息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含0.6%)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含0.8%)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
13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含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含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严重泄密;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1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含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含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取消其一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15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故意透露评标信息以谋取财物的;2.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16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中标无效。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7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含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含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8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说明并表示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逾期不办理的 | 给予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逾期未改正,而且拒绝补充提供的;2.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9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 | 评标过程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招标无效,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罚款;招标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
2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含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