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因该行为曾经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2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责令改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3、因该行为曾经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 | 资质许可机关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办理,可处以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办理,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的罚款 |
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办理,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办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责令改正,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严重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初次违法,尚未有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有违法所得的 |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罚款 |
8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件或印章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①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⑤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⑥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含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责令改正,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3、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内,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20%以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2、严重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14 | 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初次违规,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情节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15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