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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以上70万元(含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初次违法,可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初次违法,可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以上70万元(含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3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九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九个月不改正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注册监理工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注册监理工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九个月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19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监理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外省监理企业进鄂承接监理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九个月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工程造价管理16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因该行为曾经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责令改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3、因该行为曾经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资质许可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责令办理,可处以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责令办理,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责令限期办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办理,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办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责令改正,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严重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初次违法,尚未有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有违法所得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罚款
8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件或印章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责令限期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①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⑤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⑥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含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责令改正,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3、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1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责令限期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初次违法,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内,并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20%以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2、严重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14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初次违规,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情节严重,影响恶劣;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5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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