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含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含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含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能够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能够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能够限期改正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含1%)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2%(含2%)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4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下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15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
16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能够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5万元(含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能够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能够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