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资质许可机关 |
限期办理后,逾期一个月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办理后,逾期一至三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给与警告,责令限期一个月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限期改正后,逾期一个月以内未提供的 | 责令三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改正后,逾期一至三个月未提供的 | 责令三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含图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涂改资质证书,未造成损失的 | 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并造成损失的 | 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倒卖、出租资质证书的 | 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初次违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二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5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含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
二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含35%)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5%(含4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二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50%(含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8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勘察文件责任人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
10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一定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造成危害后果较严重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二次以上违规,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 | 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初次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未发现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轻微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的,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14 | 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初次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未发现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轻微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的,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15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规,有少量非重要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以上违规,未上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违法的 | 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施工图审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初次违规, 签字、盖章不完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以上违规,经审查的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规,有少量非重要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以上违规,未上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违法的 | 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施工图审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初次违规,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 | 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初次违规,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次以上违规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含3.5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的;3、造成质量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1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3、造成质量事故的;4、 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22 |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3、造成质量事故的;4、 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23 |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3、造成质量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24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3、 造成质量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
2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造成质量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2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建筑师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造成质量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尚未有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有违法所得的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再次申请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含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造成质量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再次申请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