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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城市道路管理10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无资质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无资质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超资质范围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超资质范围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不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隐患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不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隐患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缺损时间未超过12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缺损时间超过12小时,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标志设施不全,影响其作用发挥,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未设立标志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超过24小时,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边办理边建设或虽办理但未取得批准手续,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未办先建或据不办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未超过48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超过48小时,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含8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抢修完工48小时后,仍不补办批准手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边办理边实施,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未办理先实施,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道路照明管理7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未造成设施损坏,不影响道路照明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百元(含3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含1.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造成设施损坏,影响道路照明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3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3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损坏且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百元(含3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严重,造成道路损坏或严重影响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3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情节轻微,范围较小,未对设施造成损失或对运行造成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百元(含3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严重,范围较大,造成损失或影响设施运行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3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功率在5百瓦以下,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百元(含3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功率在5百瓦以上,情节严重或造成设施损坏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3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设施损毁和丢失、主动归还,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百元(含8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设施损毁和丢失、无法追回,情节严重赔偿损失,并可处8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8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设施损毁,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百元(含3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设施损毁,造成设施损毁,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3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百元(含5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百元以上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城市桥梁管理9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按规定编制了规划和计划,但未经批准实施,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500元(含2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编制规划和计划,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存其完好、清晰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但不够完好、清晰,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检测评估不及时或不符合规定或受委托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制定的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不够完备有力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规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6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或未签订协议擅自作业,情节轻微,不会对桥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批准或未签订协议擅自作业,情节严重,可能会对桥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7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擅自通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同意意欲或擅自通行,情节轻微,未对桥梁造成损坏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擅自通行,情节严重,对桥梁造成损坏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8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不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出现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
9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不立即采取措施,不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报告,或在危险排除前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取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不及时、报告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超过四十八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未采取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报告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危险排除前违规使用或转让,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村镇建设管理7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占用道路、绿地、村民集中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2、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3、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4、妨碍整体布局和近期规划实施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违法行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2、占用道路、绿地、村民集中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3、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4、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5、妨碍整体布局和近期规划实施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乡级人民政府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违法行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后,能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后,不能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隐患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隐患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隐患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损坏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侵害后,能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乡级人民政府
经责令停止侵害后,继续违法行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7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除后,能主动在限期内拆除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乡级人民政府
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责令超过限期拒不拆除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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