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无资质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
无资质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超资质范围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
超资质范围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不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隐患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
不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隐患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程质量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缺损时间未超过12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缺损时间超过12小时,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标志设施不全,影响其作用发挥,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未设立标志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占用期满或挖掘后清理时间超过24小时,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边办理边建设或虽办理但未取得批准手续,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未办先建或据不办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未超过48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抢修完工补办手续超过48小时,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含8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抢修完工48小时后,仍不补办批准手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边办理边实施,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
未办理先实施,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