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但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包括400平方米),且造成景区代表性的核心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可恢复性损坏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配合,或者上述行为给景区代表性的核心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可恢复性损坏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2、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包括80平方米)或者引发爆炸、火灾、辐射、毒害、腐蚀事件,造成景区内景观、植被、地貌、设施破坏或人员伤亡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或者发生爆炸、火灾、辐射、毒害、腐蚀事件,造成景区内景观、植被、地貌、设施毁损或人员伤亡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者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下,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者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超过1600平方米(包括1600平方米)的;3、严重破坏景区内核心景观、植被、地貌、设施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到位,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240平方米以下,且初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到位,并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24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矿企业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铁路、公路、站场、水电站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5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少于60人,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少于60人,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再次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的;2、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包括20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下,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150人以下,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包括20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下,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150人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再次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的;2、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35平方米以上(包括35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150以上(包括150人),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6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破坏面积小于75平方米,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破坏面积小于75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破坏面积75平方米以上(包括75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破坏面积75平方米以上(包括75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破坏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
7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荒面积小于90平方米,修坟立碑面积小于5平方米,且初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开荒面积小于90平方米,修坟立碑面积小于5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开荒面积90平方米以上(包括90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下,修坟立碑面积5平方米以上(包括5平方米)8平方米以下,且初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开荒面积90平方米以上(包括90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下,修坟立碑面积5平方米以上(包括5平方米)8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
8 | 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未登记或未增补登记的 | 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
经给予警告,逾期15天不申办,后经再三催促,才予以登记的 | 处以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经给予警告,逾期15天不申办,后经再三催促,仍未登记的 | 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当地工商部门 |
9 | 违反管理规定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 有一项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
有两项违规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 |
有三项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 |
10 | 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犯,危害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
危害后果较严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后果严重,且对危害后果置之不理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