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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风景名胜、园林绿化类10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但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包括400平方米),且造成景区代表性的核心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可恢复性损坏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开山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包括250平方米)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配合,或者上述行为给景区代表性的核心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可恢复性损坏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2、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发现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2、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包括80平方米)或者引发爆炸、火灾、辐射、毒害、腐蚀事件,造成景区内景观、植被、地貌、设施破坏或人员伤亡的;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包括50平方米)或者发生爆炸、火灾、辐射、毒害、腐蚀事件,造成景区内景观、植被、地貌、设施毁损或人员伤亡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者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下,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含7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者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超过1600平方米(包括1600平方米)的;3、严重破坏景区内核心景观、植被、地貌、设施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4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到位,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240平方米以下,且初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到位,并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24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矿企业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铁路、公路、站场、水电站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5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少于60人,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少于60人,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再次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的;2、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包括20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下,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150人以下,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包括20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下,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150人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再次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的;2、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设置面积35平方米以上(包括35平方米),举办游乐活动的聚集人数150以上(包括150人),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破坏面积小于75平方米,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破坏面积小于75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破坏面积75平方米以上(包括75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且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破坏面积75平方米以上(包括75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破坏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平方米);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7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开荒面积小于90平方米,修坟立碑面积小于5平方米,且初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开荒面积小于90平方米,修坟立碑面积小于5平方米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开荒面积90平方米以上(包括90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下,修坟立碑面积5平方米以上(包括5平方米)8平方米以下,且初犯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开荒面积90平方米以上(包括90平方米)160平方米以下,修坟立碑面积5平方米以上(包括5平方米)8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未登记或未增补登记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经给予警告,逾期15天不申办,后经再三催促,才予以登记的处以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给予警告,逾期15天不申办,后经再三催促,仍未登记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当地工商部门
9违反管理规定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有一项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有两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
有三项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游乐园绿地的应恢复原状
10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犯,危害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较严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严重,且对危害后果置之不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城市供水管理5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未造成损失、未发生事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含400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在责令限期改进后积极改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含7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未造成损失、未发生事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含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含400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在责令限期改进后,积极改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含7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未造成损失、未发生事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含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含400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在责令限期改进后,积极改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含7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
4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造成损失、未发生事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市容环卫管理7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单位及个人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林、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九条: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初次违法,主动进行清理或清除的可以并处警告、1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
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影响市容环境及行人通行;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第十条第四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其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
3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
4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及清洗车辆;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消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护整洁和完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其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1、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若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2、搭建非永久性构筑物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按搭建面积大小进行处罚:搭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面积在5-10平方米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罚款
5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6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生活垃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
7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含1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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