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含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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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违法行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主动配合拆除的 | 限期拆除,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拆除,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逃避或不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含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阻挠或抵制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处罚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初次违法,不影响规划实施的 | 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含0.2倍)以下罚款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含0.5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限期拆除后,不拆除的;3、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 |
3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初次违法,不影响规划实施的 | 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含0.2倍)以下罚款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含0.5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限期拆除后,不拆除的;3、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 |
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的罚款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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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曾因无资质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
9 |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规定未备案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补办后, 不及时补办的;2、因不办理备案,导致缺乏必要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
10 |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未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证书的;4、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11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转包编制任务的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