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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7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5元(含35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的;2、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搬迁的;3、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以上50元(含50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2%(含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造成被拆迁人过渡或安置困难的;2、引发5人进京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
3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评估结果无效,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评估结果无效,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8千元(含8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评估结果无效,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取消评估资格。
4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含1%)以下的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2%(含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拆迁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3、被委托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4、造成拆迁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5、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5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含1%)以下的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2%(含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被委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2、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3、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4、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5、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6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含1%)以下的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2%(含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拆迁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3、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强制拆迁的;4、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5、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转让拆迁业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收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37.5%(含37.5%)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造成被拆迁人过渡或安置困难的;2、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7.5%以上50%(含50%)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物业管理9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住宅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20万平米以上(不含20万)的项目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处5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擅自处分造成物业纠纷和矛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致使业主无法正常生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移交逾期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给后续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违法承揽物业项目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承接二级资质以上企业可以承接的业务的;3.导致发生严重物业纠纷或造成有关社会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主动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多次违法,有一定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聘用曾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聘用的人员在物业管理中违法、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的30%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多次违法的,委托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0%以上40%(含4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委托项目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2.委托项目不论面积大小,委托后给小区的管理造成较大危害,广大业主反映强烈的;3.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导致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受损造成相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40%以上50%(含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不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其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的;2.挪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8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房用途致使正常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牟取利益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城乡规划管理11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含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违法行为,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主动配合拆除的限期拆除,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拆除,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逃避或不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含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阻挠或抵制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处罚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全部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初次违法,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含0.2倍)以下罚款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含0.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限期拆除后,不拆除的;3、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初次违法,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含0.2倍)以下罚款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2倍以上0.5倍(含0.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限期拆除后,不拆除的;3、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含1倍)以下的罚款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初次违法,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的罚款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曾因无资质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9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规定未备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补办后, 不及时补办的;2、因不办理备案,导致缺乏必要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10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未及时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证书的;4、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11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转包编制任务的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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