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5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还没有承揽过业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资质许可机关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承揽业务三宗以内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超过六个月,承揽过三宗以上的业务 |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属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估价业务超过五宗 | 估价报告无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办理,但未承揽业务 | 可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资质许可机关 |
逾期不办理,且违规承揽业务 | 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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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初次违法,经警告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经警告不改继续承揽业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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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经警告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经警告继续违规承揽业务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以上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已违规承揽一宗业务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多次违规承揽业务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 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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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 估价师以个人名义、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估价师以个人名义、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两次以上违规承揽业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因机构合并、分设转让业务,未及时商委托人同意,未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但未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出具报告;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估价的;估价报告未盖机构公章,且没有两个专职估价师签字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在1次以上3次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超过3次 | 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经教育改正 |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再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 第一次利用涂改等非法获得的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利用涂改等形式非法获得的资质,承揽业务在一次以上三次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涂改等形式非法获得的资质证书承揽业务超过三次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再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次违法,一犯再犯,影响恶劣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三)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再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次违法,一犯再犯,影响恶劣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再次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