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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鄂建[2010]44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调研、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住建厅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

  目录

类 别所涉法律法规规章页码
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
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3
房产测绘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7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8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11
城乡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4
风景名胜、园林绿化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8
城市供水管理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6
市容环卫管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8
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2
城市道照明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35
城市桥梁管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37
村镇建设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39
勘察设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43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54
工程监理管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60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7
勘察设计与监理企业管理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72
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条例》7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74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6
建筑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87
建筑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房地产开发管理5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初次违法,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不严重,且采取善后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不严重,并接受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继续违法,且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纠正,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不严重,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责令后不及时改正的;2、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轻微,且采取善后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含0.5%)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经责令后不及时改正的;2、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三种情形任一种);4、预购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并退款,拒不退还或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善意接受整改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1、责令后仍不停止销售活动的;2、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的;3、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4、购房户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买卖关系、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管理14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5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还没有承揽过业务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资质许可机关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承揽业务三宗以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时间超过六个月,承揽过三宗以上的业务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属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估价业务超过五宗估价报告无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但未承揽业务可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资质许可机关
逾期不办理,且违规承揽业务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初次违法,经警告主动改正的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经警告不改继续承揽业务的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经警告主动改正的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承揽业务,经警告继续违规承揽业务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以上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已违规承揽一宗业务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多次违规承揽业务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 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估价师以个人名义、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估价师以个人名义、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两次以上违规承揽业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8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因机构合并、分设转让业务,未及时商委托人同意,未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但未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是因机构合并或分设转让业务,又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9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出具报告;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估价的;估价报告未盖机构公章,且没有两个专职估价师签字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初次违法,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在1次以上3次以内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超过3次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经教育改正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再次违法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第一次利用涂改等非法获得的资质证书承揽业务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利用涂改等形式非法获得的资质,承揽业务在一次以上三次以内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涂改等形式非法获得的资质证书承揽业务超过三次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再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违法,一犯再犯,影响恶劣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三)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再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违法,一犯再犯,影响恶劣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初次违法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房产测绘管理3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节较轻、警告后,能够限期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较轻、警告后,限期未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节较轻、警告后,能够限期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较轻、警告后,限期未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面积的精度的误差不超过三级限差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警告后,能够限期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面积的精度的误差不超过三级限差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警告后,限期未改正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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