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是规范完善(10月-1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省里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