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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交通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宁交××罚备字〔20××〕第××号

南京市交通局:
  根据《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现将本机关(以市交通局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的违法行为,以宁××罚字〔20××〕×××××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请予登记审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复印件);
  2、交通行政案件立案建议书2份(复印件);
  3、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2份(复印件);
  4、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调查报告2份(复印件)。

(公  章)
日 期

  附件2:
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全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交通局审理的或以其为被申请人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5日内,将审理结果报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
  各区县交通局及下属执法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终审法院审理完毕后15日内,将审理结果报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
  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终审法院审理完毕后15日内,将审理结果报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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