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9年3月14日 宁交法〔2009〕9号)
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市局制订了《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2、《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附件1:
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以市交通局或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名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市局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 委托执法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