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9年3月14日 宁交法〔2009〕9号)


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市局制订了《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2、《南京市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附件1:
南京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以市交通局或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名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市局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 委托执法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