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客运小件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9〕209号)
济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铁路客运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济铁投营发[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近年来我省铁路客运站改扩建、旅客小件寄存条件改善及成本费用增加情况,同意适当调整铁路客运小件寄存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铁路客运小件寄存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铁路客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工发[1998]261号)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铁路客运部门开展小件寄存业务应当坚持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服务,并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铁路客运小件寄存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铁路客运小件寄存服务收费标准表
寄存件规格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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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重量不超过20千克、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
| 8小时以内每件4元;超过8小时不满24小时每件加收2元;超过24小时,每件每日加收4元。
| 超过24小时,不足一日按一日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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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重量超过20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
| 8小时以内每件8元;超过8小时不满24小时每件加收4元;超过24小时,每件每日加收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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