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单位将正式验收的时间、验收组成员组成和分栋验收记录、预验收记录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
(二) 正式验收实施过程阶段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并按以下环节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技术文件。
3、验收组对工程的现场实体、观感质量、公共设施等进行核查,并辅以必要的检测工具进行抽测实量。
4、参加验收的建设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所在镇政府、库区县级政府、移民代表发表验收意见。
5、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和移民代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安置区县级政府组织建设、移民部门及有关方面,会同库区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或裁决。
6、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安置点或施工标段划分,参加验收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四、突出竣工验收重点
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地基与基础是否有不均匀沉降现象;
2、主体结构(梁、柱、板等)是否有裂缝等异常现象;
3、屋面、墙面、楼面(卫生间、厨房间)、窗户周边管道周边等是否有渗水现象;
4、阳台高度、窗台高度、楼梯扶手高度、女儿墙高度等涉及安全防护的部位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5、建筑装饰装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楼地面、墙面和顶棚是否有空鼓、脱层,地面是否起砂,墙面是否爆灰,色泽是否一致,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安装是否牢固,观感是否洁净;
6、给排水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电气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房屋立面形式、平面布局和室内外地坪标高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变更;
9、房屋四周散水、排水是否符合要求;
10、有关功能性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11、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