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按照全省“51 3”工程的要求,选择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重点骨干企业,在扶持措施上予以重点倾斜,促其率先发展。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市财政将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二要积极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各级在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经济林建设等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都要统筹考虑,大力实施资金整合,集中投入到全市农产品加工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基地建设和开发上。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也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扶持。三要强化金融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农发行、农行及其他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条件,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农业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优先扶持对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四要加强社会融资Q支持和鼓励资源型企业、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开发优势农产品。
3、创新机制体制。建立龙头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的评选中适当增加农产品加工企业家的比例。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进行机制体制创新,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积极鼓励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品牌、市场等优势,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票上市等途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营实力。
4、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行业政策,制定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具体办法。严格执行
农业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中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以及龙头企业在农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和水池占地,均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罗重点考虑、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电,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电价计收电费。交通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列入“5 1 3”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其基地与县乡公路之间的道路纳入村村通水泥(油)路规划安排修建。水利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列入“5 1 3”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建设的水利设施配套予以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