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一)加强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方式交易等违法行为。要对各类固定的交易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有形无形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
(二)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签订不承接报废机动车维修责任书,把好对维修车辆进行造册登记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拼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营运车辆发证和对退役车辆的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的发证,对退役车辆应实行告知报废义务,跟踪退役车辆情况,对到期未交到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车辆,追究企业或车主的责任,如一意孤行者,停止该企业或车主的其他车辆营运资格。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
(一)建立协同通报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日期的汽车分布情况、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为有效回收报废机动车,遏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防止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基础。
(二)密切合作,加强监管促成效。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环保检验、车辆维修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力促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举报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报废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可通过书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