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一)严格注销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使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缴车辆,回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收缴的报废机动车,按规定缴交回收后,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后按规定出具注销登记证明。
(二)加大力度查处路面报废机动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同时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汽车环保检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严格检测工作,对报废机动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报废期限相一致。
(四)严格准入,及时处罚违法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报废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发现违法车辆,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罚。
(五)机动车所有人应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规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将报废机动车用于抵债、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或个人。
(六)查处报废车辆应造册归档。各级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机动车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造册归档,并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七)企业应按规定回收拆解车辆。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造册登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回收车辆,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同时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管理的各种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