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71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
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二)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各级商务部门应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及时处理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