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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继续深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人民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县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名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至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对去年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及今年新发现的隐患要跟踪督查,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要严格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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