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各担保机构:
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200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09】19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9-2010年度我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开展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奖励额度为两者之差×担保额。
(三)支持省和市县政府、农垦总局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在当年中央拨付我省专项资金30%的额度内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况确定。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近两年纳税汇总表及纳税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