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