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款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以下;或者发生额在8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以上1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