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极应对,无正当理由拖延3个工作日以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3)拖延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4)拖延7个工作日以上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主观上抵触、不配合,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造成审计工作迟延3个工作日以内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是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6)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造成审计工作迟延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7)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造成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以言词等手段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9)以暴力、恐吓等手段相威胁,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10)实施了暴力、恐吓等行为,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处罚依据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