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上,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上,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4)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主动与审计机关沟通,说明原因,取得同意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5)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7)口头拒绝、阻碍检查,情节显著轻微,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8)拒绝、阻碍检查,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9)拒绝、阻碍检查,使用了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10)拒绝、阻碍检查,使用了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虽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
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关于《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处罚依据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
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
《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