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市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民爆支队、市旅游局、市经委、市综治办、市农机局等14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对口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对其他未与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安委会成员单位,年终要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3.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方式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其中:市安委办安全生产月通报分数,占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数的50%)。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79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各县(市、区)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或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的市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领域、系统)发生一起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四项一票否决,年终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