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中医〔2010〕001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级综合医院:
  根据我局已转发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单位按照以上两个文件中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为做好本市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对有关申报及评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已取得上海市综合性医院示范中医科单位或上海市综合性医院达标中医科单位的各级综合医院;
  (二)各申报单位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中第二条的第(二)、(三)、(四)款的要求。
  二、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中第三条申报及评审程序的第(一)款要求提出申报;
  (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创建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复核,具体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通过复核的创建单位,由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复核报告,提出审查申请。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四)从2010年起,本市开始受理各级综合医院候选示范单位上报的书面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18日至7月15日。
  三、申报材料
  (一)综合报告:医院要对创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候选示范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综合报告中应有医院简介、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情况、创建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自评估结论等内容;
  (二)填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将以上材料合订成册,一式7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上报。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单位: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二)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 邮编:200040
  (三)联系人及电话:孙行军 22121622 13916309325
  (四)邮箱:sunxingjun@smhb.gov.cn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略)
  2.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单位类别: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单位负责人: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联 系 电 话:               
  单位传真: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等级 病床使用率%
年门诊人次  人,其中中医年门诊人次占  %
床位数张,其中中医床位占  %
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数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占  %
年业务收入元,其中医疗收入占  %,药品收入占  %
年药品收入万元,其中中草药/民族药饮片收入占  %、中成药/民族成药占  %、西药占  %
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